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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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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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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常公积金[2005]18号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良性循环,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可委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期以上;
2、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合计超过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每月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每月划转金额必须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六、办理规定
1、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中心”逐月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2、提取还贷申请委托自审批后的次月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提取还贷委托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
(1)提取还贷人已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2)已还清贷款本息;
(3)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放贷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4、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符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的,应同步办理申请委托手续,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
5、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6、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提取还贷委托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在本规定实施后,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区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只能按本规定用于提取还贷,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
8、申请提取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申请委托
申请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受托放贷银行受理点或“中心”指定的其他受理点提出提取还贷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书。受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将材料报送“中心”。
(二)提取还贷审批
“中心”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批提取还贷申请,签订提取还贷的委托协议。
(三)逐月抵还
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由受托银行与“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即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相应金额,采用内部转帐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本次委托失效终止。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 偿还 贷款 规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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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积金[2005]18号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良性循环,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可委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期以上;
2、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合计超过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每月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每月划转金额必须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六、办理规定
1、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中心”逐月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2、提取还贷申请委托自审批后的次月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提取还贷委托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
(1)提取还贷人已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2)已还清贷款本息;
(3)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放贷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4、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符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的,应同步办理申请委托手续,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
5、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6、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提取还贷委托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在本规定实施后,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区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只能按本规定用于提取还贷,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
8、申请提取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申请委托
申请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受托放贷银行受理点或“中心”指定的其他受理点提出提取还贷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书。受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将材料报送“中心”。
(二)提取还贷审批
“中心”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批提取还贷申请,签订提取还贷的委托协议。
(三)逐月抵还
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由受托银行与“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即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相应金额,采用内部转帐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本次委托失效终止。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 偿还 贷款 规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