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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提高,这笔账谁管?

发表于2010-08-27


各类住宅交存标准不同,最高每平方米120元,最低50元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下半年起有些交付的新建住宅,就将按新标准交存住房“养老金”。这是因为我市房管、财政、物价和建设部门联合颁布有关《通知》,调整了2008年3月24日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据了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新标准为: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经济适用房(指政府统一规划、作为经济适用房小区立项并建设的住宅)、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
    与新建住宅同时立项、同时取得土地的同一规划区域内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规划区域内所有权非全体业主所有的专用车库(车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新标准,是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我市计算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基数的建安造价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50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000元/平方米。首期交存的比例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8%;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6%;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为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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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8-27


一个规模10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小区,首期就将交存1200万元住宅维修资金
    这笔账,谁来管?
    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交存标准提高后,仅一个规模10万平方米的配电梯高层住宅小区,首期就将交存1200万元住宅“养老金”。这么一笔数额巨大的住宅“养老金”,该由谁来保管?
    据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表于2010-08-30
个人觉得这项制度严重不合理。这不是等于间接抬高了房价么
发表于2010-08-30
收房的时候本身缴纳的物业费中就有部分是维修基金了。为什么还要再重复缴纳?而且还标准提高这么多??
发表于2010-08-30
貌似可以放在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10-08-30
引用:葱爆狐狸 在2010-8-30 9:37:15写道:原帖
貌似可以放在业主委员会
 
  确定吗 业委会能管这么多
发表于2010-08-30
最高120一平米好贵
发表于2010-08-30
最低也要50的啊?
发表于2010-08-30
估计都按照上限收了吧?
发表于2010-08-30
引用:天灰灰地灰灰 在2010-8-30 9:18:58写道:原帖
收房的时候本身缴纳的物业费中就有部分是维修基金了。为什么还要再重复缴纳?而且还标准提高这么多??
 
  想赚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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